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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万纪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万纪安。委托代理人万征。2008年12月18日,本院收到万纪安的起诉状,称:1、起诉人万纪安,1951年参加工作,1956年获杭州市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1982年经原上级主管部门浙江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批准退休,退休时的单位为嘉兴地区航道机械厂,该厂属省属事业单位,1983年下放到嘉兴市航运管理处管理。请求判令嘉兴市人事局、平湖市人事局确认起诉人属省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2、1994年6月体制下放前起诉人的管理主管部门为嘉兴市人事局,1994年6月下放后起诉人的管理主管部门为平湖市人事局。由于嘉兴人事局及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嘉兴地区(市)航道机械厂时,将退休人员一起随单位并入事业单位,是非法兼并行为,造成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主管部门职能丧失。请求判令嘉兴市人事局、平湖市人事局确认起诉人从94年6月起的主管部门是平湖市人事局,并判令平湖市人事局落实起诉人的管理单位,享受其他应有待遇。3、请求法庭对三级人事部门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不予采信。4、判令平湖市人事局、平湖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重新确认起诉人的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并补发少给(拖欠)的退休金。5、判令平湖市人民政府尽早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保证退休人员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嘉兴市人事局、平湖市人事局确认起诉人为省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判令平湖市人事局、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确认起诉人的事业单位工作待遇并补发少给的退休金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万纪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杨海荣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傅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