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525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潘张根与沈友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张根,沈友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254号原告:潘张根。委托代理人: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友万。委托代理人:孙志清,男。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潘张根与被告沈友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676元,缓交期限至2008年12月10日,本院予以准许,到期后,原告仍不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