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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浦江四通绗缝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越州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四通绗缝制品有限公司,绍兴越州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8号原告:浦江四通绗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子。委托代理人:赵宗昌。被告:绍兴越州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亦根。委托代理人:赵承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四通绗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越州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