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8-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建茹与张媛英、刘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5号田建茹与张媛英、刘鹏借款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建茹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媛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西安市碑林区染织厂职工刘德安(张媛英之夫,已故)生活补助款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