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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李开勤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大安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大安起重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阳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李开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被告:武汉市大安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家台9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大安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一案后,被告大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况且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也不在汉阳区,因此,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大安公司住所地为汉阳麒麟路桃花岛生态园特1号,但经本院实地调查,该地址并非被告大安公司,故被告大安公司的住所地不能确定为汉阳区,那么该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高家台94号”才系其合法住所地。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湘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