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王小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林,鲁道夫·达斯勒体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慧萍。上诉人王小林因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小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小林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800元,由王小林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