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方××。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