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二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达亿染整有限公司与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达亿染整有限公司,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二初字第3551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绍兴达亿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姚芝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开发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陈玉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书安,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绍兴达亿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绍兴达亿染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绍兴达亿染整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绍兴达亿染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54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绍兴达亿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1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恰恰帽业有限公司负担,均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柏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飞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