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马相来与张小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3-1号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某某医疗费等共计玖仟元整,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麟执字第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