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31号原告: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委托代理人:王伟峰。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杨。委托代理人:姜卫东。委托代理人:钟文。原告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灵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曦独任审理,于2008年10月27日及12月11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灵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峰,被告神州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灵公司诉称:2008年6月19日,图灵公司与神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图灵公司向神州公司订购IBM9116-561服务器1台(含附件),总货款309881元。合同签订后,神州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委托上海顺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鼎公司)送货,图灵公司仓库人员核对了交货发运单的记载内容在未开箱情形下即进行了签收,之后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交付,但图灵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准备安装上述货物时,发现到货的仅是配件,��机并未交付。为此,图灵公司向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峰公司)再行购买上述货物向公积金中心交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08年6月1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神州公司返还货款309881元;3、神州公司赔偿损失17043.46元(从2008年7月28日计至2008年10月27日,以每日1‰计)。被告神州公司辩称:1、双方的买卖关系属实,但图灵公司对货物已予以了签收,且其未在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3天的异议期内对数量不全提出异议,直至在收到货物后两个月后才提出,因货物流转环节较多,货物缺少的原因因素很多,图灵公司不及时清点货物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担。2、虽交货发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与实物重量不符,但因神州公司与顺鼎公司结算运费以货物体积计,故神州公司发货员记载的重量仅仅为估量数。综上,要求驳回图灵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图灵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销售合同一份,证明签订合同的事实。2、交货发运单客户联一份,证明神州公司发货员在该交货发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为30公斤、体积为0.2立方米,与该服务器的本身净重63.6公斤相差较大,证明神州公司并未交付主机。3、货物照片六张,证明货物包装上就物料的记载与交货发运单记载相符,图灵公司仅核对标签进行签收。4、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图灵公司支付了货款309881元。5、华成峰公司的送货清单一份及交付货物照片五份,证明华成峰公司交付同样货物记载的重量为80公斤,与实际货物重量相符。6、政府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图灵公司因神州公司未交付主机而需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7、服务器的产品介绍,证明本案合同项下的服务器实际净重为63.6公斤。8、设备进场验收表一份,证明图灵公司向神州公司购买服务器是由公积金中心使用。9、交货发运单三份,照片二张,证明神州公司以往就本案同样规格型号的服务器在交货发运单上记载的货物重量与实际吻合。10、交货发运单六份,证明神州公司以往出具的交货发运单就货物重量、体积的记载均是打印形式。为证明其主张,被告神州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采购清单一份,证明图灵公司向神州公司购买过同样型号的服务器,图灵公司签收货物时应该能够辨别服务器。2、交货发运单一份,证明图灵公司签收本案设备时盖了公司的仓库收货章。3、货物运输合同一份,证明计算机行业的公路运输是根据体积来结算运费。4、交货发运单一式二、三联各一份,证明交货发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存在随手估量的情形。5、照片三份,证明神州公司有多种打包方式,图灵公司提异议的标签位置存在可予以粘帖的空闲位���。被告神州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证人魏某(杭州万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顺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证人魏某、王某在庭上均陈述神州公司委托他们所在公司运输服务器等产品是以体积结算运费。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一、原告图灵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神州公司提交的证据1、2,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图灵公司对被告神州公司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因双方存在长期的运输业务,不排除作假的可能。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3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显示的运费结算方式为泡货按体积结算运费、重货按重量结算运费两种方法,故证据3不能证明待证内容。三、原告图灵公司认为证据4一式两联交货发运单就重量、体积等记载书写位置不一致,对该证��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4系原件,仅凭书写位置不一致不能否定其真实性,证据4记载的货物重量明显高于实际货物重量,故证据4可以证明待证内容。四、原告图灵公司认为证据5不排除系神州公司为本案诉讼故意制作的一种打包方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图灵公司的上述质疑缺乏证据佐证,本院对证据5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五、原告图灵公司认为证人所在单位与神州公司有着业务往来,证言不具真实性,且与神州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陈述“如是重货,运费还是按重量计”的说法矛盾。被告神州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神州公司提交的证据3货物运输合同显示神州公司与顺鼎公司就泡货的运费以体积计,就重货的运费以重量计,与证人王某陈述相矛盾,两位证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19日,买方图灵公司与卖方神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一、货物名称IBM9116-561(具体见附件),数量1台,金额309881元。……三、1、买方指定的收货单位为图灵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为杭州祥园路39号拱墅科技中心8号楼,指定的联系人为毛鹏海0571-88260327。……3、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对货物进行签收,并应在收货单据上加盖其公章或收货专用章,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五、……2、付款方式:买方在卖方发货前向卖方支付一张出票日期自交货之日起算延期60天的银行延期支票用于支付全部货款309881元。六、(2)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自货物运达之日起3日内,买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买方如有异议的,应自货物运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但买方在此期间对货物负有免费的暂时性的保管服务。……如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八、1、(1)卖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逾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设备的附件名称、数量等。合同签订后,神州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委托顺鼎公司送货,图灵公司人员沈欢喜于次日对顺鼎公司送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并在交货发运单上盖了图灵公司仓库收货章。该交货发运单记载:客户名称、收货单位均为图灵公司,收货地址杭州市祥园路39号拱墅科技中心8号楼,联系人毛鹏海,运输方式卡车、顺鼎,物料号P5-561小型机1台,30公斤、0.2立方���,签收要求为图灵公司仓库收货章。上述交货发运单记载内容均是神州公司制作,其中重量、体积是神州公司发货员填写。图灵公司收到货物后存放在己方仓库里,直至2008年7月29日,图灵公司将上述收到的货物连同其他货物一并送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在设备进场验收表上载明“具体物件待设备安装时开箱验收。”2008年8月下旬,图灵公司准备安装上述货物时,发现包装盒内只有配件、软件,缺失主件服务器,故于2008年8月28日告知神州公司。2008年9月2日,图灵公司开具的银行延期支票到期兑现,神州公司收到了货款309881元。另查明:IBM9116-561服务器的重量为63.6公斤。按照图灵公司提供的交货发运单载明,神州公司在交付运输时,在交货发运单上记载交付运输的货物重量为30公斤。对此,图灵公司认为按照该重量,神州公司交付运输的仅仅是小型机配件而不含主机,神州公司则认为该重量是估计的结果。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标的物的配件、软件进行现场测定重量。图灵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核对配件、软件后测定的重量为17.8公斤。神州公司认为上述17.8公斤货物中尚有配件箱、软件箱中内的导轨、走线架(重量经双方确认为4公斤)不是该公司提供。神州公司向其他公司发送上述同样货物的交货发运单上曾记载的重量为200公斤(手写形式)。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神州公司有否向图灵公司交付服务器。神州公司认为已交付,证据为图灵公司已予以签收的交货发运单;图灵公司认为未予交付,理由为该签收的交货发运单上记载的货物重量30公斤与实际货物总重量80多公斤相差较远,当时签收仅是核对包装件数,另认为如果服务器已送到,神州公司的标签不可能粘贴在现在所处地方,而是会贴在更方便粘贴的位���。本院认为,首先,因交货发运单记载的物料为P5-561小型机1台,图灵公司人员在记载有该内容的交货发运单上签字,并且盖了仓库收货章,应视为神州公司向图灵公司交付了服务器,神州公司就货物已交付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其次,从体积来讲,服务器与现在图灵公司出示的软件箱、配件箱存在很大差异,服务器是安放不进上述两箱子内的,也即无需打开软件箱、配件箱,就能断定服务器是否送货到位,图灵公司与神州公司就本案讼争货物的买卖不止一次,图灵公司应当能够仅从包装外观上即能识别是否收到服务器。况且图灵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自己仓库及公积金中心均放置了一定时间,服务器缺失存在的环节因素较多,图灵公司在长达两个月时间才提出异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出数量与质量异议的期限。再其次,即便神州公司的标签粘贴在不显眼之处,因神州公司的打包方式有多种情形,本案粘贴标签的位置也完全有可能因包装方式的差异而留有空余位置用以粘贴,故该理由并不能足以认定有否交货的事实。最后,虽交货发运单记载的重量数30公斤与约定应交付的货物重量不符,但神州公司已提供其他交货发运单,证明神州公司就同样货物重量也有记载不实情形,且图灵公司实际收到的软件、配件重量数与记载的30公斤也不吻合,显然货运单上记载的重量数非实际货物的过磅数,而是能印证神州公司关于货运单上的重量仅仅是估量数的说法。故不能仅以交货发运单记载的重量数是否符合实际而作为判断货物是否收到的凭据。综上分析,图灵公司认为神州公司未予交付服务器,理由并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由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