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华伟满与蒋洪根、王光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伟满,蒋洪根,王光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伟满。委托代理人:殷华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洪根。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照。委托代理人:荣文华。上诉人华伟满为与被上诉人蒋洪根、王光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伟满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华伟满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上诉人华伟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