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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项××、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项××,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5号原告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项××。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项××、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项××的公积金在33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项××在丽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遂昌分中心的公积金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惠平二0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凌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