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项××、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项××,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5号原告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项××。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项××、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项××的公积金在33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项××在丽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遂昌分中心的公积金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惠平二0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凌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