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史秋英、张勇与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秋英,张勇,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秋英,西安造纸机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勇,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韩长赋,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秋英、张勇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7)莲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秋英、张勇于2008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秋英、张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秋英、张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为1508元,由上诉人史秋英、张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张 珺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