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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锦江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农行署都支行与庞素霞、杜佐忠、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署都支行,庞素霞,杜佐忠,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锦江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署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署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农行署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素霞。被告杜佐忠。被告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段18号。法定代表人贾鹏,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署都支行与被告庞素霞、杜佐忠、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署都支行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署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署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农行署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