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金××。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所有的浙a×××××号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所有的浙a×××××号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