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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99号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谭家工业园区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周正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凡,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6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 丽 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976-1号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科技路甲字26号。法定代表人罗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青松,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219号。法定代表人程宏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怀孝,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司撤回反诉。审判长朱绍清审判员吴养奇代理审判员张晓洁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申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