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菏开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菏泽供电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永盛金属回收处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供电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永盛金属回收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商初字第58-4号原告菏泽供电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孙文英,总经理。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永盛金属回收处,住所地菏泽市菏鄄路张庄北。负责人鲍学岭、付培森本院于2007年元月29日作出的(2007)菏开民初字第58号、2007年9月17日作出的(2007)菏开民初字第5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述裁定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 宋时灿审判员 石胜利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