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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12-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法定代表人王敏,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秀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大英,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8号大地新光华广场B区*号楼。法定代表人贾鹏,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松涛,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慧,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174元,由原告四川佩克展示制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