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08-12-20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嘉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嘉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成都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杰。委托代理人:伍明辉。委托代理人:卓革建。被告:罗嘉顺。原告成都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与被告罗嘉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卓革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嘉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地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日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被告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路1号金地花园的房屋一套。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01年7月12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保证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总额为300000元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此后,被告违约还款,原告被银行扣划了保证金1781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购房银行按揭款17812元及利息2342.63元(从2006年9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928.29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逾期支付房款违约金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罗嘉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9日,原告金地公司与被告罗嘉顺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罗嘉顺购买金地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路1号金地花园16幢1单元1层1号房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01年7月12日,罗嘉顺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贷款30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18年,从2001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月利率4.65‰;每期还款金额采用等额还款法计算,月还款2204.2元;金地公司为罗嘉顺的贷款作担保,担保期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罗嘉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文件交银行收执之日止,担保范围是全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罗嘉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直接从金地公司保证金账户扣收;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合同还对三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罗嘉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于2006年9月27日扣划了金地公司的保证金17812元。2008年3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向金地公司发出了扣划保证金的通知。上述事实有《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公证书》、扣划保证金凭证、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罗嘉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答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及原、被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罗嘉顺违约归还贷款致使贷款担保人金地公司被银行扣划保证金17812元,金地公司有权向罗嘉顺追偿,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17812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金地公司要求被告罗嘉顺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针对延期支付购房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金地公司的该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嘉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8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0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罗嘉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XX川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