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潍商终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克春与蔡伯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潍商终字第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伯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春。上诉人蔡伯胜因与被上诉人李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8)高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伯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伯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绍军审 判 员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马良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