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8-12-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515号韩双全申请执行刘清春、王永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双全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3923.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清春、王永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双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清春、王永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5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清春、王永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双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军昌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