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8-1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慈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袁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甲向本院刑事庭提起诉讼,原告在外地打工期间,与她人同居,且己生育孩子,要求依法追求原告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孙振兴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吕元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