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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08-12-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西泠啤酒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何焕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泠啤酒有限公司清算组,何焕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4号原告:浙江西泠啤酒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周水清。委托代理人:沈晓斐。被告:何焕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泠啤酒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何焕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西泠啤酒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