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4548号
裁判日期: 2008-12-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吴梅松、吴坤良等与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绍兴县杨汛镇联社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松,吴坤良,单仙娟,吴莎莎,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绍兴县杨汛镇联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4548号原告吴梅松。原告吴坤良。原告单仙娟。原告吴莎莎。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秀珍。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关钦。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许志炎,镇长。被告绍兴县杨汛镇联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联社村。负责人姜望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梅松、吴坤良、单仙娟、吴莎莎诉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绍兴县杨汛桥镇联社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梅松、吴坤良、单仙娟、吴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