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戴韩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韩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484号罪犯戴韩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了(2007)甬海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韩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08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韩斌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表等证据在案。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韩斌于2007年4月27日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分配的劳动,在生产收发劳动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戴韩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韩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09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