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吴民二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李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李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二初字第10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51号。负责人华耀其,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晖、姚芳,江苏苏州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李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