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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屯良与孙鹏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11号孙屯良与孙鹏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屯良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执行人孙鹏辉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家,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