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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嘉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哈普瑞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哈普瑞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377号原告:嘉善嘉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麟。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常州市哈普瑞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文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哈普瑞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嘉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诚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