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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谷显瑞与贺利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显瑞,贺利均,刘长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703号原告谷显瑞,男,汉族,1948年1月28日出生,系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司机,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利均,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第三人刘长生,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显瑞与被告贺利均、第三人刘长生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显瑞撤回起诉。审判长  袁焕香审判员  胡立冰审判员  范宏杰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少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