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代家乡大寨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杨玛莉,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昆仑工业集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战 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