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海江与王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海江;王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307号原告:王海江。被告:王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宝棠。委托代理人:陈福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江与被告王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海江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