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王卫、商洛市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王卫,商洛市小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有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敏,该行业务部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家喜,该行业务部干部。被告王卫,男,汉族。被告商洛市小学,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西关163号。法定代表人段开瑞,校长。委托代理人龙正志,该校党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赵彦超,该校安全保卫处副主任。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王卫、商洛市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涂传山审判员 卢铁虎审判员 任 康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 怡-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