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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嘉兴维特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嘉兴维特拉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建设路45号。法定代表人:汪代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惠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维特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开发区纵二路东侧(嘉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朱桂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维特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嘉兴维特拉家具有限公司92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维特拉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92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相等值的到期应得收益和其他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福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