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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民彦与赵利锋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彦,赵利锋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李民彦。被告赵利锋,又名赵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彦诉被告赵利锋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民彦于2008年12月1日以其现身体状况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民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4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