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陕西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陕西师范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611号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46号。法定代表人蔚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秋生,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陕西师范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长安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房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雷西萍、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