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造纸厂晓军纸张经销处与西安天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造纸厂晓军纸张经销处,西安天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造纸厂晓军纸张经销处,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高新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姜彦卓,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天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39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宁,经理。黑龙江造纸厂晓军纸张经销处与西安天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天伦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黑龙江造纸厂晓军纸张经销处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天伦纸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黑龙江造纸厂晓军纸张经销处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天伦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造纸厂晓军纸张经销处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货款及诉讼费33934.10元及其他费用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新法执字第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