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汪某某,女,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现系西安导游礼仪培训学院学生。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无业。被告汪某某,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省物资储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曹 媛审判员 千哲玲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