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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与郑甲、郑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郑甲,郑乙,郑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15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金××。被告郑甲。被告郑乙。被告郑丙。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蔡××诉被告郑甲、郑乙、郑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海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