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越民一初字第4700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4700号原告邵某。被告周某。原告邵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被告周建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0日举行婚礼后同居。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周建锋对原告邵某主张婚姻经过和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虽出现感情问题,但尚不能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陆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