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郭丽芳与林友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26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某某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麟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