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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朱××在银行的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丹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代)书��员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