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周信与九成宫镇北马坊村凤岭山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麟游县九成宫镇北马坊村凤岭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87-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镇北马坊村凤岭山村民小组。代表人田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九成宫镇北马坊村凤岭山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二○○五年元月十七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二○○五年七月四日中止执行。现本案依法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马坊村凤岭山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变买、转让、抵押、采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