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景德诉被告何顺喜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景德,何顺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何景德,男,193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顺喜,男,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景德诉被告何顺喜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景德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欢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