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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景德诉被告何顺喜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景德,何顺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何景德,男,193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顺喜,男,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景德诉被告何顺喜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景德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欢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