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457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荷中环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丽娟,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负责人竺尧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亚东,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医路十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万明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平西,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宇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西安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认为其为原告奥宇公司与被告西安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供了担保,以车牌号为陕A×××××的三夌越野吉普车质押于原告处,以保证被告西安分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奥宇公司与被告西安分公司又达成了新的协议,约定奥宇公司将质押车辆退还,后其发现质押车辆已严重损坏,要求被告奥宇公司赔偿损失3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奥宇公司在诉讼活动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三人的请求,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以车辆提供的担保,并非为原告奥宇公司与被告西安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与本案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利害关系,其认为受到损失,要求赔偿,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王英俊审判员 李 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