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宇与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李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陈宇,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汉川,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军,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