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范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64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因本案于2008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范某甲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家园6幢2单元302室,趁无人之机,窃得余某的行李箱一只,内由白色耐克牌L型运动衫1件(价值人民币342元)、白色安踏牌短袖T恤1件(价值人民币204元)、GIORDANO(佐丹奴)MYTEE型长袖外衣1件(价值人民币117元)、木人巷MRX牌棉外衣1件(价值人民币266元),TSPGFOX韩国金狐狸牌西服1套(价值人民币760元),LINGHCBOY牌白色T恤1件(价值人民币40元),宾伲纳牌蓝色格子短袖1件(价值人民币42元)、暴龙鬼王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70元)、YIDENGLU牌蓝色T恤1件(价值人民币35元),WMF牌不锈钢开瓶器1只(价值人民币90元);窃得欧某旅行包一只,内有美特斯邦威白色外衣1件(价值人民币276元)、美特斯邦威米色裤子一条(价值人民币152元)、迪威斯龙米色外衣1件(价值人民币128元)、浪狮童装牌蓝色外衣1件(价值人民币171元)、POLVELLJEANS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111元)、K&V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124条),VSBOJEAN牛仔裤1条(价值人民币111元)、闪电牌白色休闲裤1条(价值人民币72元),白色上身黄色袖子的羊毛衫1件(价值人民币40元)、豪佳牌粉红色羊毛衫1件(价值人民币40元),ZHIGE牌红色短袖T恤1件(价值人民币24元)、美特斯邦威黄色短袖T恤1件(价值人民币64元)、MODANSLLCAUAL牌紫色短袖衫1件(价值人民币30元)、陈族仕男牌短袖衫1件(价值人民币21元)、DUDUNIAO牌蓝色短袖衫1件(价值人民币28元)、黑色帆布旅行包1只(价值人民币24元)。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8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余某、欧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欧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范某乙、方某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甲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08年12月5日止。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管波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