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桐乡××××工程有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桐乡××××工程有限公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朱××。被告:桐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桐乡××××工程有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工程有限公司、周××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丹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胡正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