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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9-11-22

案件名称

赵建军、王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建军;王树东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执字第875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树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桓台县人。 本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76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8464.83元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用拍卖款抵偿本案的案件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习战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