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蓝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8-12-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田培娥与杨维华、刘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培娥,杨维华,刘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蓝民初字第439号原告田培娥,女,农民。被告杨维华,女,农民。被告刘荣刚,男,农民,系被告杨维华之夫。原告田培娥与被告杨维华、刘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维华、刘荣刚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培娥诉称,2006年5月被告以承修西安---合肥高速公路缺少资金为由,找原告给他们筹措一部分钱,并且答应按二分利息给原告支付借款的利息。原告将本人及从朋友处筹措的90000元于2006年5月26日交给被告杨维华。2007年6月12日,原告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推说再过半个月至少还50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和“还款计划”。此后被告一直不归还借款和利息。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36000元。被告杨维华、刘荣刚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荣刚与被告杨维华系夫妻,被告刘荣刚系原告田培娥之外甥。被告杨维华、刘荣刚于2005年开始向原告田培娥借钱,至2007年二被告总共借原告田培娥90000元。2007年6月12日,原告田培娥找二被告要钱,被告杨维华、刘荣刚给原告田培娥出具了借款90000元的“欠条”一张及“还款计划”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马塬姨(田培娥)现金玖万元正(¥90000元)未清息,(息始于2006.5.26).欠款人:杨维华刘荣刚2007.6.12”。还款计划内容为”杨维华、刘荣刚承诺最迟于2007年11月底还姨现金最低不低于伍万元。承诺人:杨维华、刘荣刚。2007.6.12”。此后被告杨维华、刘荣刚一直未给原告田培娥支付本金及利息。2008年6月24日,原告田培娥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杨维华、刘荣刚书写的欠条和还款计划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2007年6月12日被告杨维华、刘荣刚给原告田培娥书写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故原告田培娥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田培娥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36000元一节,因二被告未到庭,原告田培娥提交的欠条上并未有关于利率的明确约定,原告田培娥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要求二被告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支付36000元利息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维华、刘荣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培娥人民币9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田培娥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150元(原告田培娥已预交),由被告杨维华、刘荣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光炜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代理审判员 吕建玲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铁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