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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柘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柘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住柘城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7月1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6月18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汪继华,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起诉(2008)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王国富审判员 : 白 霞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